一、案情概述
原告系知名演员,被告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AI换脸”小程序,用户上传照片后可将明星面部信息合成到目标视频中。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包含原告肖像的合成视频用于商业推广。
二、争议焦点
- AI合成内容是否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三、法院认定
肖像权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肖像权保护不以真实面部图像为限,AI合成面部的视觉特征与权利人面部特征具有高度一致性,足以使公众认知为该权利人,应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
平台责任
被告作为小程序运营者,虽非内容直接上传者,但其对合成内容进行了商业化利用,构成帮助侵权。
赔偿数额
结合被告获利情况、侵权情节、影响范围,酌定赔偿数额为280万元。
四、案件启示
- 技术中立不代表免责:AI技术应用需遵守肖像权保护法律规定
- 平台需加强审核:对用户生成内容应建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
- ** Consent 机制**:涉及人脸合成的应用应建立明确的授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