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诉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5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3月3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 自然资源保护 / 非法占用土地 / 怠于申请强制执行 /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要旨

行政机关因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造成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存在不依法履职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作为一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河南省商城县A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0799平方米耕地、村庄用地和草地用于物流园建设。商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A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退还土地。2021年6月,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未予受理。另有B公司类似情形,自然资源局同样怠于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2022年12月15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商城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对A公司、B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整改到位。判决生效后,涉案土地已全部退还,违法建筑物已全部拆除。

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怠于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继续履职。经审前程序督促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依法提起诉讼。

(二)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存在不依法履职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作为一个案件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七条至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