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

湖南省检察机关督促综合整治"锰三角"矿业污染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3月3日发布)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 矿业污染 / 综合整治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 虚拟治理成本法

要旨

矿业综合整治涉及多领域公益侵害和多部门监管职责,人民检察院应遵循及时有效保护公益原则,优先适用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侵权主体明确、公益损害较重,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后仍无法实现公益保护的,或者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实现生态修复的,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证明环境损害后果的直接证据缺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全面调取其他排污证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基本案情

湖南省花垣县位于长江流域武陵山区腹地,与重庆、贵州接壤,锰、铅、锌等矿产资源丰富(“锰三角”)。上世纪80年代以来,矿业经济粗放无序,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留下数十座问题尾矿库、数百处废弃厂区、上千个采空区。虽经多轮整治,环境安全风险仍持续存在,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多次通报。

指导意义

(一)办理跨区划矿业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应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定位,准确选择办案类型。遵循及时有效保护公益原则,一般优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以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责任者相关责任。

(二)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缺失直接证据的,应全面调取其他涉污证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