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3月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 中央环保督察线索 / 技术性证据审查 / 专家意见 / 调解 / 环境修复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审查司法鉴定等技术性证据,并全面调查收集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被告认可公益损害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具有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意愿和修复能力,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加强执法司法协同,监督责任主体履行修复义务。
基本案情
包头A公司为电解铝生产企业,2017年至2018年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情况下,将1.11万吨电解铝废槽衬(危险废物)处置后废渣填埋平整、覆土种树。2020年9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送线索指出该公司违法填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极大。同年10月,A公司将填埋废渣挖出临时堆放,环境污染风险持续存在。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检察院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按危险废物处置标准依法处置废渣混合物,按照修复方案实施土壤修复清理、覆土绿化和地下水防控措施。2022年9月22日,生态环境局验收合格,环境修复治理完成。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客观、全面进行调查核实,对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协议不得减免诉讼请求载明的民事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案件执行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加强执法司法协同,监督责任主体履行修复治理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