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T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3月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 放射性污染 / 重大风险 / 连带责任 / 禁止令 / 先予执行

要旨

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和先予执行等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重大风险。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人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每个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风险发生所起的作用,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2008年,T医院引进含201枚Co-60放射源的伽玛刀设备。W医院与T医院合作经营期间,将该设备租借给J医院使用。2016年8月起,设备长期闲置,三家医院均未按规定对放射源进行处置,造成放射性污染重大风险。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三家医院连带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T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审理期间,检察院建议先予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2023年7月,案涉放射源已全部运往境外原设计单位处置,环境污染风险彻底消除。

指导意义

(一)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准确认定”重大风险”。

(二)多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风险发生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现实且紧迫的环境污染重大风险,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采取禁止令和先予执行等措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