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民政部7月1日发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命名和活动作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
新规明确,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四类分支机构: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同时,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在命名方面,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但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新规还要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首先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在经费管理方面,分支机构按照社会团体标准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授权接受捐赠,收入属于社会团体所有,不得截留;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代表机构不得发展会员、取得收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应当予以撤销。
该办法施行后,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