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岁老人王某因腰部不适卧床,家属通过某家政公司雇用住家保姆于某进行护理。2025年4月9日,王某之子与家政公司、于某签订《家政服务三方合同》,约定服务周期至2025年10月8日,家政员工资5500元,客户服务费1500元。合同约定,家属有权追究因保姆过错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事发经过
2025年4月24日早6时29分,于某开始给王某喂食早饭,先喂食了四个大虾,后开始喂食蒸熟的切块胡萝卜。6时31分,于某向王某嘴里喂胡萝卜块后,王某出现不适症状。于某检查其鼻腔并喂水试图缓解。
此后十分钟内,于某对王某实施了翻身、敲击后背、按压胸腔、抠取食物等措施进行急救,并在急救无效的情况下多次对王某喂水。6时42分,于某出门向邻居求助。6时43分邻居前来帮助。6时45分,邻居拨打120急救电话。7时,急救人员抵达现场。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从王某气道取出一块胡萝卜,诊断为临床死亡,气道异物窒息可能,标注”车到现场已死亡”。
法院判决
王某家属起诉于某、家政公司索赔3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法院认为,于某延误王某抢救的最佳时间,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判令于某赔偿20万余元。家政公司存在培训及选任不当的过错,判令家政公司赔偿13万余元。因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10万元,扣除家政公司已支付的2万元,家政公司还应支付1.8万余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