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市通江县两名有家室男女,打工期间互生情愫,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5年并育有一子。男方妻子持续举报8年后,二人一审因重婚罪双双获刑。6月16日,该案二审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捉双:妻子奔赴千里撬门发现桌上留有”爱上你是我的错”
男子罗某,今年48岁,女子闫某,比他大4岁,两人均系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
罗某的妻子罗女士介绍说,她和丈夫系邻村人,当年经人介绍相识,“我俩是闪婚,从见面到结婚只有20多天,2002年春节前领了结婚证摆了酒席,2004年儿子出生。“她称,丈夫是上门女婿,按老家当时的风俗,上门后须改名换姓,于是他取了个刘X的名字对外称呼。
罗女士还说,她家和女子闫某家挨得很近,开车只需几分钟,两人从小就认识,后来闫某嫁给了一名王姓男子,“他俩育有两儿子,现在都是20多岁。”
罗女士回忆称,2007年上半年她与丈夫在北京打工期间发生矛盾,丈夫一怒之下去了河北省唐山市打工。她说,2009年4月份的一天,在老家的她突然听人说丈夫在唐山与闫某同居在一起,而且闫某已经怀孕,于是她从通江县老家来到唐山寻夫。
同年5月1日中午,她在唐山找到丈夫打工的工地,得知丈夫和闫某住在工地食堂隔壁。“后来才知道,我前往食堂时曾路过他俩门口,但我没注意到他们,他们则看到了我。“罗女士说,当她从食堂往回走时,看见丈夫和闫某两人锁门就跑,她找来一根钢筋把门撬开,发现桌上的饭菜还没有吃完,一张纸上写着”爱上你是我的错”,落款是闫某的名字。正在此时丈夫罗某返回,两人打了起来。“自那次打架之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过他俩。“
报警:举报8年后警方立案侦查
罗女士说,2010年她到通江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称丈夫涉嫌重婚罪,法院以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后来我又向通江县公安局报警,也因证据不足未能立案。”
罗女士后来得知,丈夫和闫某于2010年9月育有一子,随后她不断持续举报,无果。2018年5月19日,在外打工的罗女士委托父亲向通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称丈夫罗某涉嫌重婚罪。同年6月19日,通江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该局对罗某取保候审。2024年8月10日,该局对闫某涉嫌重婚案立案侦查,2025年5月26日对她取保候审。
通江县检察院指控,2001年左右,闫某与男子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子,2016年2月22日离婚。2009年罗某和闫某在彼此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从当年至2024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检方认为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两人辩称只断续同居4年 没领证不构成重婚罪
庭审时,罗某辩称不构成重婚罪。他说2009年到2013年期间两人尽管同居在一起,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有时间隔一个月、两个月才在一起,只是2012年到2013年底期间见面时间稍多一点,但没有长期住在一起。罗某认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达到两人有结婚证,在大众面前向别人说或者别人能看到在一起,有酒席举行仪式,然而他俩没有达到那样的程度。
闫某也辩称不构成重婚罪。她说2009年到2012年期间两人只是偶尔在一起生活,2013年底与罗某吵架后彻底分开,此后再没见过面。她认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达到在大众场合下称呼对方”老公""老婆”,还要办理结婚登记,两人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
辩护人提出闫某不构成重婚罪,且如果她在2012年8月左右至2013年构成重婚罪,也已过了追诉时效,不应立案追诉。
判决:一审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和一年三个月
通江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2月22日前,罗某和闫某在彼此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2月22日以后至2024年,罗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闫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闫某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与罗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罗某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闫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闫某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离婚后明知罗某有配偶仍与他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2026年3月31日,通江县法院一审宣判:罗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闫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审:庭审约5小时 未当庭宣判
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法院。6月16日,二审在通江县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庭审从上午9:30持续到下午4时左右,共计约5小时。
罗女士作为被害人参加了诉讼。她介绍说,庭审时罗某和闫某一直辩称不构成重婚罪,称只是偶尔在一起,对外没有以夫妻名义居住,对方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法官未当庭宣布审理结果。
罗女士表示,她和丈夫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至今还是夫妻关系,希望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