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防部官网 / 南部战区新闻发言人声明 | 2026年5月28日
5月27日,荷兰海军”德鲁伊特”号护卫舰非法侵闯中国西沙群岛领海,多次升空舰载直升机侵入中国领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组织海空兵力,依法依规采取语音警告、警示性电子干扰等必要措施予以外逼驱离。
南部战区新闻发言人翟士臣海军大校发表谈话,对荷方侵权行径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一、事件经过
据南部战区通报,5月27日,荷兰海军”德鲁伊特”号护卫舰在中国西沙群岛领海内非法活动,并起降舰载直升机多次侵入中国领空。中方海空力量全程跟踪监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外逼驱离。
这是近年来外国军舰在中国南海岛礁领海内又一次挑衅行动。
二、法律分析:外国军舰无害通过权的边界
1. 无害通过权的法律限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7条:“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
公约第19条规定,通过除非不对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构成威胁,方可视为无害。通过如果涉及以下行为即为”非无害”:
- 威胁使用武力或违反《联合国宪章》
- 军事演习或武器装备操练
- 收集情报
- 违反沿海国法律规章等
2. 军舰的特殊地位
《海洋法公约》对军舰的无害通过设置了额外限制。虽然公约确认了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但允许沿海国对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附加条件,包括事先通知或许可。
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明确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这意味着,荷兰军舰未经批准进入中国领海,已构成对中国领海主权的侵犯。
3. 舰载直升机的法律地位
舰载直升机从军舰上起降,视为军舰的一部分。直升机进入中国领空,同样违反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属于对中国领空主权的侵犯。
三、中方应对:合法、必要、克制
南部战区采取的措施——语音警告、警示性电子干扰、外逼驱离——均属《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沿海国的合理自卫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进行非无害通过。
中方措施的”合法性”体现在:
- 针对的是明确的侵权行为
- 措施强度与威胁程度相称
- 未超出必要限度
四、事件背后的地缘政治信号
荷兰作为北约成员国,此次派舰赴南海挑衅,其背后意图值得警惕。
近年来,某些域外国家以”航行自由”为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荷兰军舰此次行动,名义上是”航行自由”,实质上是在配合美国”印太战略”,试图搅乱南海局势。
五、结语:主权底线不容挑战
中国对西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任何外国军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进入中国领海,都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
中国军队将一如既往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