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4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受贿罪 / 虚增交易环节 / 无实质经营 /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且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出生,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6年至2023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
其中,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江苏甲、乙、丙三家发电公司在项目申报审批、总经理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按照王某某的提议,三家公司在可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高温进口管件、蒸汽管件等设备的情况下,改变采购惯例、提高采购价格,增设王某某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代理环节。刘某某的公司无需开展实质经营或承担市场风险,仅通过转手交易即获取巨额差价,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知情。
裁判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宣判后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近亲属收受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商业机会”,所获利益与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且近亲属无实质经营、不承担风险的,不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中,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