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4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受贿罪 / 放贷收息 / 真实资金需求 / 正常借款利率 / 利息差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为感谢其谋利行为而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请托人向其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向其他人正常借款利率,仍向请托人出借钱款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超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出生,某银行龙岩分行原行长。
2008年至2014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某银行龙岩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担保授信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1332万余元。
其中,2010年至2012年,黄某某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担保授信审批及商铺出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林某某表示愿意以月利率3%向黄某某借款,并表明自己向其他人借款的最高月利率为2%。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黄某某分三次借给林某某共计800万元,林某某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共计172.49万元,其中高出正常最高利率1%的差额部分利息共计57.5万元。
裁判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宣判后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以放贷收息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名为借贷、实为权钱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
(二)请托人具有真实资金需求且同期存在向其他人正常借款的,受贿数额按照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