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孙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5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2026年4月13日发布)

关键词

受贿罪 / 原始股 / 预期收益 / 实际获利数额

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获取股票上市后的增值收益,与请托人达成行受贿合意后,在上市前股改阶段受让请托人提供的公司原始股且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票获利,所获收益与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具有对应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出生,广州某学院原党委副书记。

1996年至2023年,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上市筹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9679万余元。

其中,2010年,孙某某为林某某实际控制的某股份公司在获取展位、优惠购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出资462万元购买该公司66万股原始股,双方约定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款并给予补偿。2015年该公司上市,禁售期满后孙某某出售股票共计获利6411.42万元。

此外,2008年孙某某为蔡某某实际控制的某集团公司在获取土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出资500.5万元购买该公司158.4万股原始股,约定上市不成功则退还出资并支付利息。2010年该公司上市,禁售期满后孙某某出售股票共计获利1936.67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某某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购买请托人提供的原始股,约定不承担资金风险,主观上对上市后获得巨额增值具有清晰预期,客观上公司成功上市且股价大幅上涨的,依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二)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犯罪中,犯罪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计算时应扣除受让股份时的出资数额。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